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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学校因收回食堂经营权 食堂承包商怒驾车撞飞校长

发布时间:2020-12-23 17:08:43 来源:食堂资讯 作者:小梨落 阅读次数:

辽宁沈阳男子沈某承包了当地一家技校的学校食堂,经营多年后学校按政府统一要求收回食堂承包权。为此沈某驾车进入学校,将校长金某和该校分校副校长王某撞飞。其中王某被撞伤致残。2020年12月,沈某因故意伤害罪被判刑1年。

沈某是辽宁沈阳一家餐饮管理公司总经理。2011年起,该公司承包经营沈阳一所技校的食堂。

2017年,金某担任学校校长后,以承包合同到期及教育局文件要求学校食堂由学校自主经营,不得对外承包为由,要求沈某的公司退出学校食堂的承包经营。

沈某对此不满,并带领其承包食堂中经营业主与金某谈判。2017年8月24日,该公司签订协议,撤出食堂经营,学校支付餐费275000元。其后,双方均按合同约定履行完毕,但沈某的公司尚有部分餐厨设备暂存于学校内。

2019年12月6日11时许,沈某给学校安全保卫处主任张某打电话称,要到学校查看其暂存于学校的餐厨设备,张某告知沈某自己不在学校,可找食堂厨师带着去看看。当日11时30分左右,沈某驾驶黑色现代途胜牌越野车进入学校,在行政楼东侧停车场停留约40分钟后,驾车向学校食堂方向行驶。此时正值学生放学、师生就餐时间,道路上行人很多。在驾车过程中,沈某通过踩刹车、变道的方式不断避让行人及对向驶来车辆。

直到车辆行驶到校长金某、分校副校长王某正后方时,沈某突然踩油门加速,将金某、王某撞倒在地后,车辆立即刹停,致金某、王某身体多处被撞伤。沈某在撞人后下车,并未立即察看伤者,但拨打了122报警并给员工打电话让二人到达现场。

校长被学校食堂承包商驾车撞飞

校长金某在听说撞人者是曾经承包食堂的沈某,认为沈某系蓄意报复,告知其同事报警。案发当日,沈某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经鉴定,王某第12胸椎压缩性骨折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王某胸椎伤残程度为十级。

到案后沈某曾签下认罪悔过书,供述了其开车时看到车前方同方向走路的一个人是校长金某,想起2017年合作的时候金某工作作风霸道,想加油门吓唬他一下,结果把金某和王某撞倒了。其表示认识到自身行为的错误,自愿认罪悔罪并愿意承担赔偿责任。同时他赔偿了两人损失,获得谅解。

这所学校负责安全和信息宣传的副校长称,自己听说校长金某和另一副校长王某被沈某的车撞倒。并证实沈某曾承包学校食堂,2017年金某收回了沈某的承包权,二人曾因此发生过语言冲突。沈某坚持要承包食堂,向学校索要补偿。经协商沈某与学校达成协议,费用与沈已结算完毕,沈与学校之间无经济纠纷。其没有受到沈某的威胁,也没听金某说过接到过威胁短信。

当时在场的副校长毛某说,事发当天中午12时左右,在通往学校食堂的路上,他听到身后有汽车加速给油的“呜呜”声,刚要回头看,一辆黑色现代轿车就将与其一起行走的金某、王某撞倒,司机沈某下车后很自然的打电话,金某说沈与其有矛盾,让毛某赶紧报警。

当天食堂值班厨师李某说,2017年7月份,学校决定不再将食堂承包给沈某,沈某联系自己和其他人一起找校长金某谈判,但最终没谈成,沈某不能再承包食堂,李某也不能继续承包食堂档口。2019年12月6日中午12时40分左右,李某接到沈电话。到达案发现场后,看了一下就又回到食堂上班,第二天才知道被撞的是金某。李某并不清楚有遗留的厨具放在学校,案发前、案发后,沈某也没有向李某提出看厨具的事,沈某只是让李某1给他买了一瓶水,帮忙保管一个包。

被撞的金某说,自己当时和两个副校长一并排行走到食堂吃饭。听到身后有轰油的声音,还没来得及回头看,就被车撞了。金某认为沈是故意开车撞人,主要原因有:第一、2017年的时候,金某没有与沈某继续签订食堂承包合同,引起沈的不满,二人因此产生很深的矛盾。第二、在2017年至2019年期间,金某多次收到匿名的与食堂承包有关的威胁短信。第三、案发地点路面宽敞,大约15米,中间完全可以过车,金某等三人均是靠右侧正常行走。第四、在案发之前,金某听到身后有汽车轰油的声音,证明是有预谋的故意撞击。

沈某对此则辩解称,当年教育局下发文件后,其对于解除承包合同是有心理准备的。2017年,金某担任校长后双方的承包合同解除,学校欠付的餐费27.5万元也已经结清,其与被害人金某并无矛盾。其与被害人金某仅见过2、3次面,并不熟识,与被害人王某不认识。案发当天,其驾车到沈阳市目的是查看其存放在学校内的设备和与在食堂工作的李某聊天。因到达时间正值食堂忙碌时间,其在停车场停留约40分钟,后驾车去食堂找李某。其在驾车驶往食堂途中边开车边玩手机,因手机掉落到车内地板上,其低头捡手机,再抬头发现车前方有行人,错把油门当刹车踩,将二被害人撞倒。发生事故后其立即下车查看伤者及报警,故不构成故意伤害罪。

庭审期间,沈某的律师也提出,本案系正常的交通事故,沈某不构成故意伤害罪。从犯罪动机、手段和结果来看,不能仅因双方曾经中止食堂承包关系就认为沈某有犯罪动机。合同的中止只是正常的商业行为,不能推断只要不合作了双方就存在矛盾。

律师说,沈某有研究生学历,如果想报复金某,不可能选择到学校开车撞击金某的低级做法。沈某在学校承包食堂多年,了解学校环境,知道有摄像头,如果想报复金某,为什么不到学校外面?

而检察机关则认为,沈某和校长金某存在矛盾是客观事实,也是沈当天蓄意撞击金某的动机和前提。沈某称到学校查看设备,但是在停车场逗留40分钟也没有去查看设备,没跟李某联系,这是不正常的。按照沈某的说法是想避开就餐高峰期,而发生事故时就是就餐的高峰期。沈某去食堂的第二个目的是与李某唠嗑,但李某说与沈某关系一般,而且二年内都没有联系。沈某突然到学校,在事前没有联系的情况下要和两年没有联系的李某唠嗑,本身值得怀疑,不符常理。

另外,多名证人证明,沈某撞人后下车很自然的打电话,这不是撞人后的正常反应,沈某由北向南行驶,路上都是学生,行驶速度快于学生的行走速度,变道行为和在金某身后的加速行驶行为,表明沈某撞人是精心准备后的行为,不是偶然事件。

另外,事发时路上学生、老师很多,沈某作为一名多年驾龄的老司机,应该知道在这种情况下,即使手机掉落也不能去捡手机,一般人也不会这么去做。车辆怠速行驶速度要快于行人,要有效避免与行人碰撞,沈在行驶中要持续踩刹车,因此不存在因捡手机而把油门当成刹车踩,其成功避让了路上的学生,又成功避让了对向的车辆,却没有成功避开前方的金某,不符合交通事故发生的一般规律。

公诉机关还调取了事发时的监控视频。显示沈某下车后下意识的摸兜找手机。这一细节说明,沈某的手机根本没有掉在地上,沈某不可能明知手机掉到车里还摸兜找手机。沈某返回车内拿手机,从阳光照射的影子可以看出沈某侧身拿手机,身体没有完全进入车内,轻易将手机取出,证明手机根本没有掉到车内地下。

沈某撞人后表现很自然,没有察看被害人,不是交通肇事人的行为表现方式,这就暴露出本案不是交通事故,而是有预谋的故意伤害案件;沈某从加速撞人到刹停不到2秒的时间。如果是错把油门当刹车,2秒的时间内不可能完成捡手机再踩刹车的一系列动作,也就是说车辆不可能在撞人后瞬间刹停。可以证明这是有预谋的故意伤害案件。

沈阳法院审理此案认为,沈某系心智正常的成年人,其能够预见到在校园内人车混行的复杂路况下驾驶机动车,不谨慎驾驶会产生严重后果。本案案发时正值放学和中午就餐时间,校园道路上行走的师生非常多,驾驶员在此种路况下驾驶车辆,具有极高的注意义务。沈某作为有多年驾驶经验的驾驶员,在此种路况的道路上驾驶车辆,在主观上必然会产生避让行人、预防事故发生的驾驶心态。

在案发前沈某小心驾驶,通过踩刹车的方式控制车速,且通过改变行进方向的方式避让行人及对向驶来车辆。可以说明,沈某在案发前具备机动车驾驶员应掌握的驾驶技能及正常的驾驶表现。案发时前方视线良好,且沈某刚刚完成避让行人及对向车辆的变道行驶动作,其应能够观察到前方行走的且与车辆十分接近的金某、王某等行人。在此种路况下边开车边看手机及俯身捡手机均属于高度危险行为,沈某对实施高度危险行为不能做出合理解释亦不能提供其行为合理性的证据,并且与其之前的驾驶表现相悖。

随后,车辆猛然加速将二被害人撞倒,随即立即刹停。沈某辩解其抬头发现前方有行人立即刹车,但错把油门当做刹车踩下,随即又马上纠正踩刹车将车辆刹停。从踩油门、撞人、再踩刹车刹停车辆的驾驶动作连贯,不符合无意识过失的行为表现。

法院认为,沈某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对他人身体健康造成伤害的危害后果,并希望或者放任危害后果的发生,且致一人轻伤,其行为符合故意伤害罪的主客观构成要件,构成故意伤害罪,其在校园内驾驶机动车实施故意伤害犯罪,其行为对不特定人及公共安全造成危害,属犯罪性质恶劣、情节严重、对社会危害性大,应予从严惩处。但鉴于沈某能够具结认罪悔过,与二被害人达成和解协议,并取得被害人谅解,可以从轻处罚。

近日,法院判处沈某有期徒刑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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